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献血:何时不再沉重

1998-08-05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

1996年以来,北京市每年只有约1000人自愿献血;今年5月8日“世界红十字日”,延庆、密云、平谷等县设置的无偿采血点未采到一袋血——

7月31日下午,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最后半天,《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》在会上予以通过,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早在1992年,北京市就通过了公民献血的地方性法规《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》,规定“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、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”。然而,去年12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,明确规定:“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”。无偿献血制度是以个人的自愿行为来实现的,而《义务献血条例》规定献血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,带有一定的强制性,鉴于《献血法》与《义务献血条例》在提法上的矛盾,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,《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》被有关部门建议予以废止。

然而,说起北京市医疗临床用血状况,却无法让每个公民心情轻松。北京市现有医疗机构1万多家,其中需要临床用血的中央、地方、部队、厂矿医疗机构有400多家,年用血量30万袋,共计60吨。据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朱宗涵介绍,从1996年以来,北京市在街头常年设置无偿献血采血车,每年只有约1000人自愿献血。今年5月8日“世界红十字日”,北京市组织15辆无偿献血车上街头采血,而在延庆、密云、平谷等县的采血点却未采到一袋血。即使采取《义务献血条例》规定的计划献血手段,北京市献血也只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的一半,其余部分只能通过从外省市调剂来解决。《义务献血条例》废止后,如果完全依靠公民自愿献血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,短期内血液数量会有较大缺口,极有可能发生“血荒”。致使需要急救用血和手术用血的患者因无血而延误治疗。

刚刚通过的《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》规定,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负责“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”,据悉,这一规定的含义为:由市献血办公室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,按照单位职工人数3%的比例制定全市献血计划,并分别给中央各部委、市属各委办局下达献血计划,上述系统和单位再分别给下属单位和乡、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下达献血任务,乡、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负责动员组织公开完成献血任务。

就这一“下达献血任务”的组织管理方式,朱宗涵局长解释说,根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,从义务献血到无偿献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,目前,人们对血液的科学知识认识不足,自愿无偿献血的行为还未在社会蔚然成风,同时,由于北京市的特殊地位,外地来京就医临床用血的数量占全市的42%,大大超过其他城市,如果仅仅依靠北京市公民自愿献血,不采取给各单位下达献血任务的组织管理方法,北京的临床用血将会面临严重的血源不足。

如此看来,“下达献血任务”的管理方式乃不得已而为之,“无偿献血蔚然成风”还是每个人心目中遥远的理想,它的实现需要众多人去实践“人人为我,我为人人”这8个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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